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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5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甘肃省高台县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住高台县****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高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其丈夫王某某、朋友顾某某等人在高台县“**”酒馆吃饭喝酒,期间,刘某某饮用了“四星陇派”牌白酒。当日23时30分许,刘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绿能”牌电动两轮摩托车,沿高台县县府西街自西向东行驶至金座润园门口路段时,被高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驾驶的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围内的两轮普通摩托车,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7.74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刘某某醉酒程度较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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