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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43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2323321975********,**广场摆摊,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棱县**乡**村**屯**号,现住青岛市市北区**广场摊位内。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0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辽******号灰色吉利牌小型轿车沿本市郑州路东向西行驶至安阳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在送检的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6.2mg/100ml。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到案接受处理,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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