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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1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4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客车在城阳区**路**路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刘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5.6mg/100ml,系醉酒驾驶。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检测记录及照片、血液提取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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