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碑检刑不诉字[2017]16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6101111962********,汉族,本科文化,系**商贸公司**,现住西安市**号楼**室(户籍所在地西安市灞桥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18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陕A****M号灰色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南广济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朱雀门十字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醇浓度为96.04mg/l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未造成危害后果,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3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