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526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住阳原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阳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5时许,阳原县交警大队民警在京拉线298km+700m处执勤时,将驾驶人刘某某驾驶的冀G5****号小型轿车查获,经检测刘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8mg/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具有初犯、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醉酒后在人员、车辆稀少的道路上驾驶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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