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3********,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街道**组,现住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街**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晚饭时饮酒。当晚21时38分许,刘某某驾驶牌号为湘******的小型汽车,沿木莲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木莲路的龙骧集团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5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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