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曾用名君某甲,绰号君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625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镇远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贵H****9小型普通客车(使用性质:非营运),沿国道由镇远县**村**组往镇远县蕉溪镇方向,于19时34分在镇远县盘龙街100米处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87mg/100mL,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85.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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