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河南省沈丘县**乡**庄**村**庄**号,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2日晚,刘某某持A2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贵D5****号小型轿车由金滩建材市场经金滩桥、沙子坳往滨江大道方向行驶,23时12分许,当行驶至沙龙路沙子坳路口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刘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7mg/10O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10月22日23时40分许,民警将刘某某带至碧江区中医院新院区抽取血样。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7.35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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