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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号,系无业。2021年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2月31日22时12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蒙A**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林原村村内东西油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郑守坝超市门口处时,被执勤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抽血检验,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19.60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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