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3031986********,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路**号院**栋**层**号。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大阳牌四轮电动车在洛阳市西工区沿凯旋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八一路口,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7.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1款第2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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