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汉族,1985年1月7日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01151985********,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小区**栋**单元**层**号,现住地同上。2020年3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2日22时20分许,刘某甲酒后驾驶陕A****9号川崎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曲江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曲江大道汉华城附近,被民警查获。经抽血鉴定:刘某甲血液中血醇浓度为106.1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
2.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
3.证人林某某、刘某乙证言;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5.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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