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号楼**单元**,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0日23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K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樱花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樱花二路与书香路路口处,被在此执勤的民警检查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经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4055号鉴定意见,刘某某的血醇浓度为95.8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审查,刘某某对其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具有悔罪认罪情节,符合认罪认罚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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