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4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地:衡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4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自本县**镇**村往**村去收废品,行至**村地段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7.6mg/100ml。经送检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血样,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7.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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