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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61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村,住蒲城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05日03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的小型汽车沿本县渭清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西禹高速蒲城出口转盘南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96.90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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