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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莒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0时10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醉酒驾驶鲁L3****号牌小型轿车,沿莒县文心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莒县文心路彩虹桥路段处,被莒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其口头询问后,其承认饮酒驾车,民警将其带回莒县交警大队抽取静脉血化验乙醇含量。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4.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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