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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山东省莒南县**路**号,居民,住莒南县**镇**村。于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8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沿莒新线由南向北行驶,驶至**路**路交汇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案发时刘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0.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12月2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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