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19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2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花园**幢**室(户籍地为河南省长葛市**办**路**苑**号楼东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L****号牌小型汽车从苏州市虎丘区横塘学府商业街出发,行驶至晋源路和青春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密封袋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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