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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县,住肇东市**小区。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对其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牌号黑A*****棕色现代轿车,行驶至肇东市馨佳园小区门口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81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抓获经过、驾驶人查询单、户籍证明等;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刘某某认罪认罚,且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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