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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Z4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5********,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社区**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22时下午4点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蒙G*****号北京牌小型汽车,沿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前进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前进路与科尔沁大街交叉路口时,被交通警察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19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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