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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Z22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7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号,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3日21时35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雅阁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蒙G**),沿通辽市科尔沁区新兴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建国路交汇处西侧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刘某某酒精含量为121mg/100m1,经依法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提取血样并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验,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8.1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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