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7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天祝藏族自治县**站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镇,现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镇**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甘H*****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镇**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遂依法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带至天祝藏族自治县藏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待检。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3.10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无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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