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芗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91********,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户籍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镇**村**组**号,现住漳州市芗城区**镇**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芗城区仙景路玉致家具有限公司东面围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5.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5.现场勘验检查材料。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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