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二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58********,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祁东人,住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祁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其妻子吕某某带着孙女刘某甲一同去老家祁东县**镇**村**组去祭祖。当日中午及晚上,刘某某均在农村老家同刘某乙、刘某丙等族人吃饭、喝啤酒。吃完晚饭后,刘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S246线由北往南行驶至祁东县风石堰镇杨井堰村12组路段,往右驶出路面,坠入路旁路坎,造成自己受伤、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在祁东新区医院对刘某某抽血送检,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为99.92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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