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湘潭县**所工人,住湘潭县排**乡**村**组,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湘C****学的小型轿车沿本县潭花公路由南往北行驶,途经本县花石镇新加村胜天河加油站地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9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对其取血送检。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1.1mg/100m1。
案发后,刘某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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