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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樊城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 公民身份4206021990********汉族,大科文化 ,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号**家属院**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F*****的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樊城区**路**酒店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被不起诉刘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92.82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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