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陂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16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现住武汉市黄陂区**街**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12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和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20时27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鄂A****H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沿本区板桥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黄陂区中医院门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0.2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破案经过、身份信息及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资格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获及抽血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证言3.鉴定意见;4.查获、抽血及讯问视频;5.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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