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镇**村,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9日、2019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7****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龙华区**街道**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8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0.4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