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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1974********,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山区**路**号**栋**房,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栋**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7****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福田区侨香三路28号雅福居小区停车场出发,行驶至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儿童乐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0mg/100ml。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7.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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