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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19〕80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汉族,政治面貌群众,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625************,准驾车型为C1,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县**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区**号,个体工商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8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9年08月21日01时02分许饮酒后驾驶粤ST*****号牌小型汽车途径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5mg/100ml,同日01时09分将其带至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万丰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3.34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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