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坪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镇**村委会**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12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已向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22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QT8956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锦华路碧岭市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3.41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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