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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潘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小区****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晚20时许,刘某某酒后驾驶皖D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潘某某九华山路,潘集交警大队民警在该路段例行检查时发现刘某某有酒后驾驶的嫌疑,随即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后民警将刘某某带往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 由该院专业医务人员抽取刘某某血样并依法委托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2020年4月22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1.53mg/100ml,大于80 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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