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29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80********,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住淮北市相山区**路**栋**室(户籍所在地淮北市相山区**路**片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皖F*****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中路自西向东行驶,行至人民中路五中路段时,因涉嫌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99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