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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2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蒙E*****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从海拉尔区巴尔虎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老狼酒店用品门前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5.5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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