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儋检一刑不诉〔2020〕Z3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儋州市**农场**分场初级中学,现住儋州市**镇**路**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琼AW****棕色宝骏牌小轿车途经儋州市**镇**大道**路段处,遇执勤交通民警拦查,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刘某某进行现场检测,结果为酒精含量132mg/100ml。随后,民警带刘某某到海南西部中心医院抽取血样。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10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梁晓琴
书记员:符精政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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