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61985********,汉族,大学文化,**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住洋浦经济开发区**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 9月25 日 20 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其客户在洋浦经济开发区**饭店就餐、饮酒后,准备骑摩托车返回其住所。当其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洋浦经济开发区普瑞市场路段时,被在此设卡的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截停进行检查。执法民警当场使用口吹式酒精检测仪对刘某某进行口吹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33mg/100ml。随即,执法民警依法对刘某某进行传唤,并将其送至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后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送检刘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137mg/100ml。刘某某在侦查环节、审查起诉环节均对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