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1〕4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71994********,汉族,高中文化,打工,家住河北省沧州市**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6日22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冀J5****小型普通客车途经玉某市**街道**路**公司前路段时被设卡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玉某市人民医院抽血检验,并被依法传唤到案。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当晚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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