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瀍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11199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洛阳市洛龙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2020年6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持C1驾照酒后驾驶豫C*****日产牌轿车,从洛阳市瀍河区君河湾小区出发,沿滨河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瀍河区启明南路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9mg/l00ml,系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配合办案机关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醉酒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但案发后悔罪态度明显,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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