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85********,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住河北省黄骅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交通警察二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3日20时00分,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津M*****小型面包车行驶至中捷光明路与曙光街交叉口西150米处, 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3mg/100ml,后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 送检的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4.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因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未造成事故,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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