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7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住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镇**街**小区**栋**单元2**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阳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晋BJ****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阳原县西城镇西宁路由南向北实验二小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刘某某使用吹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93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99.3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