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衡水市桃城区**镇**区**号。衡水**铸造科技有限公司工人,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21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棕色大洋牌48摩托车,沿衡水市桃城区京衡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衡湖宾馆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99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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