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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某某只里乡******号,住户籍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9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20时11分,刘某某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沿行某某颖北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外环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刘某某进行酒精检测,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8.47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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