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某某只里乡**村**街**号,住户籍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9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20时11分,刘某某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沿行某某颖北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外环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刘某某进行酒精检测,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8.47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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