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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居民身份证:1311231988********,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乡**村**号,现住址:河北省石 家庄市裕华区**小区**-**-**,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管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管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2日22时06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石家庄市石栾大街工农路东1000米**小区西门停车位处将车开到路上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7.98  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量值较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起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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