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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84********,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村,现住景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临)的白色雷克萨斯越野车行驶至景县一中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刘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9.1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有立功情节。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立功、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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