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无极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某某乡某某村,务农,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无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冀A****Q小型轿车行驶至无繁线9公里处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民警查扣。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8.9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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