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某某**镇,现住**镇**村**街**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元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2020年05月20日21时驾驶号牌为冀A*****黄色帝豪牌小型机动车行驶至元某某七中学校处,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元氏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5.1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