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29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9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宿舍**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冀******号白色长城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七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七一路与长城大街交叉口东100米左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92毫克/100毫升,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1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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