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5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住任丘市**镇**村**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任丘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9日21时50分,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电动二轮车沿津保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任丘市北漕口路段时,与前方张某某驾驶由西向东行驶的晋******、晋*****挂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4.98mg/100ml;刘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符合机动车标准。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民事部分已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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