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邗检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021987********,汉族,本科文化,江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扬州市广陵区**街**号,现住址为扬州市**苑**幢**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44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苏K1****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扬州市高桥路,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3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的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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