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仪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53********,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仪征市**镇**小区**号(户籍所在地仪征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13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苏KB****号二轮摩托车,沿本市304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9km+100m路段(本市陈集镇大房村境内)时被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4.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视频等。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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