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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号,住武威市凉州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3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凉州区祁连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祁连大道武威八中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3月30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6.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亦未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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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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